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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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