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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