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山东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淄博圣**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原告韩*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李**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庆**、阮**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钟友隔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乔**与被告南**限公司、中国**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洪泽县洪**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先**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龙*生与被告龙*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刘**与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付连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王**与谢**、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