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诉被告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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