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河诉被告韩**、吴**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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