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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第二次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案号为(2013)汕澄法执字第9号】,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澄法莲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后因案外人余**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在上述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林*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黄**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万盛园南14幢一层5号及万盛园南14幢202、203号的房产(证号分别列:粤房地字第C5950474号、第C6175037号、第C6175036号)予以拍卖。由于上述财产的处置需一定时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林*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第二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万盛园南14幢一层5号及万盛园南14幢202、203号房产已被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由申请执行人林*及参与分配人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财产拍卖款的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林*分得款项108327元。此外,经对被执行人黄**的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林*“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被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依法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参与分配人债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在受偿债权108327元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剩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莲**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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