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款有限公司与张*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偿还贷款本金40500元及利息16798.58元(暂计)。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59元。

本院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商铺,拍卖款已分配给债权人,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694元(即案件受理费);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三水市西南镇童乐路一巷一座502的房屋(权利证号为1913716)。

本院向辖区内的房管、车管、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3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