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州布**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南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设立的抵押物,即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的贵州大厦1层1B1号商业用房,已先后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贵阳**民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都匀市永**有限公司说明情况及释名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黔南州布**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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