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限公司与青海黄**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限公司与青海黄**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青海黄**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限公司货款3902535元,并自2015年2月28日起按每日75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47元,由原告青海**限公司负担147元,被告青海黄**限公司负担38000元。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8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执行案款78800元,其他银行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自愿放弃执行案款1673712.82元,现剩余执行标的为2350996.8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青海黄**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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