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程**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1880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188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鄂**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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