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程**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1880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188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鄂**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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