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许**、东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许**、东台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东时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7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3、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东台市**有限公司、胡**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许**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台市**有限公司、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追偿;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被告许**、东台市**有限公司、胡**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许**、东台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放弃胡**的连带担保责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东台市**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被他案查封待处置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他案查封房地产待处置拍卖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时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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