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南平分行与南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南平分行与南平**有限公司、福州永**有限公司、福州**限公司、刘**、吴**、刘**、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南平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24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有限公司负债金额巨大,已停业多年。执行中依法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南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沙门路30号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和被执行人刘**、吴**名下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玉女峰路55号(麒铭都)18幢4层401室的房产。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平**有限公司、福州永**有限公司、福州**限公司、刘**、吴**、刘**、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南平**有限公司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抵押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南平**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抵押资产一时难以变现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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