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刘**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胡**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胡**申请执行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1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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