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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衷福兴、熊海红、福建省海**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衷福兴、熊**、福建省海**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衷福兴、熊**、福建省海**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6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有限公司、武夷山**有限公司自2014年以来已停止营业。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84865.7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7597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97268.79元。此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外环球国际**有限公司、武夷山**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另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报告,因上述被执行名下资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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