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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农**司大横支行与吴**、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南平农**司大横支行与吴**、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司大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6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吴**名下位于宁化县泉上镇延祥村证号为“宁**(2009)第12497号、宁**(2005)第07768号”的林权涉及众多村民,情况复杂,本院在执行中已查封。本院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名下位于宁化县泉上镇延祥村的林权涉及众多村民,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变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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