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宿迁市**)有限公司、衡水鑫城**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西*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15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0300元、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06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671元及申请执行费249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51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衡水鑫城**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374.28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鑫城**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衡桃西*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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