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曾和平与被申请人罗石山、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和平与被申请人罗石山、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和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罗石山、何**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曾和平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春江路农贸市场3栋408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64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罗石山、何**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罗石山、何**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或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二、查封申请人曾和平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春江路农贸市场3栋408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64号)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