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等五人与被执行人官志勇、吉安市**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3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4552元;被执行人官志勇、吉安市**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501228.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8149元(均不含延期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739.2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已赔偿324552元(该款已全额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安市**责任公司名下牌号为赣D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该车辆历经两次流拍,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该车辆,故本院依法解除了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

本院向辖区内的房管、车管、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官志勇、吉安市**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曾分别委托被执行人官志勇、吉安市**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收到被执行人官志勇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回复。

2015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安市**责任公司名下大型货车十三辆(车牌号码分别为:赣D、赣D、赣D、赣D、赣D、赣D、赣D、赣D、赣D、赣D、赣D、赣D、赣D),挂车四辆(车牌号码分别为:赣D、赣D、赣D、赣D),查封有效期均为两年。

2015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吉安市**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收到该院回复。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7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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