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南平农**司大横支行与吴**、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唐**、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耿长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武**与河北衡水**限责任公司、河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王**与王**执行裁定书
李**与孙**、衡水**经销处等执行裁定书
陈*与武邑县**售有限公司、赵**等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