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衡水金**有限公司、衡水民**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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