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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佛山分行与金先川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共328351.26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8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金**所有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21号时代廊桥花园五座7号的房产(权利证号为0410029658、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1101493),得拍卖款274920元。本院在支付佛山市南**估有限公司评估费1375元、提取本案执行费4825元后,已将余款26872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

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拍卖处理,在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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