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梁*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100000元,李**自愿放弃向陈**追偿借款利息,李**同意陈**自上述调解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329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437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工资外(工资已被冻结),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工资外(工资已被冻结),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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