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集县国土资源与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罚字(2015)08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罚款人民币76460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46元、执行费10046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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