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康县恒盛小额**公司申请执行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履行法定义务,而后李**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多方调查走访,查实李**名下在多家金融部门拖欠贷款11万余元,其所居住房子尚未办理房产证明,其在单位实发工资数为2943.00元,目前无实际履行能力,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李**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或申请人发现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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