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甄**与开平爱**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甄**与开平爱**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修理费35515元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687.8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未能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经查,江门**民法院及本院在处置开平爱**限公司欠款系列案的过程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均未能成交,经以物抵债尚不足以清偿执行实际费用、工人工资、抵押债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多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