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钱*与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永*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向申请执行人钱*支付生活困难帮助款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冯*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钱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冯*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钱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50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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