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锡专与梁**、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莫锡专申请执行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锡专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梁**、文*琼除柳州市雅儒路281号香江天第园7单元8-3号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该套房屋,该套房屋已做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锡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锡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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