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苏**、徐**与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梁*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请执行人苏**、徐**赔偿102727.22元。由于被执行人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苏**、徐**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58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