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柯**与朱**、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柯**与被执行人朱**、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清偿借款36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谭*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49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4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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