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肖**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肖**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将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0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肖**社会抚养费548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方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划扣被执行人存款26255.58元,扣除执行费723元,余款25532.58元。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银行扣划存款回执、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将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0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29313.42元。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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