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陈**、植成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陈**、植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植成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诉讼费310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919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工商、交通、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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