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有限公司、刘晓强赵永君、于*、郭**、张*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吉林**有限公司、刘**赵永君、于*、郭**、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有限公司、刘**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u0026hellip;u0026hellip;(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u0026hellip;u0026hellip;(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u0026hellip;u0026hellip;〔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u0026ldquo;准许原告吉林**有限公司、刘**撤回起诉。

u0026hellip;u0026hellip;(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u0026rdquo;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u0026ldquo;不准原告吉林**有限公司、刘**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u0026rdquo;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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