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永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永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永立、陈*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94648.49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谢永立、陈*未自觉履行,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在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利信用社[帐号:8028;8033]的存款在人民币49300元予以扣划。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在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利信用社的工资存款收入帐号:8028的存款在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陈*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谢**、陈*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谢**、陈*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49300元予以扣划,对被执行人陈*的工资存款收入帐户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陈*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谢**、陈*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1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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