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省**集团公司与怀集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集团公司与怀集县**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310611.98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广东省**集团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在中国农业**怀集县支行对公存款帐户的存款在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依法对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在中国农业**怀集县支行对公存款帐户的存款在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怀集县**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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