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尚**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吉林信**限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的编号分别为025160、025131产权调换协议书;二、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尚**未安置房屋损失334530.00元;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尚**临时安置费13608.0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5日);四、驳回原告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400.00元(原告尚**已交纳),由原告尚**负担1045.00元,由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负担7355.00元,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人民政府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权利人尚**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赔偿金及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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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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