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王**、王**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王*、王**、王**申请执行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在中**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划拨措施。后经查被执行人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2)阿中刑终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92795.3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7833.71元,剩余债权数额84961.59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2)阿中刑终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