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德德**限公司与黄**、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德德**限公司与黄**、胡**、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付*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和土地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正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重整,申请人也已进行债权申报;被执行人胡**和付*名下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均为唯一住房,且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被执行人黄**名下的房产也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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