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曹**与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曹**欠款6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938元。因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给付6343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63438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户籍地苏州市吴中区香山墅里村(3)下街14号的房屋已拆迁,王**安置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舟山花园二期7幢1104室房屋一套,本院(2015)吴**第110号案件已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其他案件查封的被执行人拆迁安置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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