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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成与王**、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练成与被执行人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沈*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赵*、练成、胡**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沈*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练成民间借贷款人民币202150元,负担执行费2932元.

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练成也未能向本

本院认为

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练成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沈*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练成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21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王**、沈**欠申请执行人练成人民币2021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5)都江*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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