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厦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2)厦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厦门**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厦执行字第177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南执委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建瓯市人民法院执行。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提级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将该案提级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0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仓库两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5269、201206035);工业厂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5268);车间两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5270、201206034);锅炉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5265);住宅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5264);综合楼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6037):机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6036)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封,其他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三明**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待查封法院处置时申请参与分配。另查明,本案涉案申请执行人众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习**在2012年起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

此外,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银行、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厦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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