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虞**与史**、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史**、虞**与被告史**、陈**、第三人史**、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初字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史**、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虞**垫付款项合计166585.42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6元由被告史**、陈**负担1811元,原告史**、虞**负担65元。(原告史**、虞**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秋*、陈**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史**、虞**)。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华雄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陈**的存款160000元进行了划拨后,被执行人申请对本院冻结的其他账户予以解除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解除了冻结。另因他案,本院审判部门要求协助保全本案执行到位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在程序上终结执行,待他案诉讼终结后经对账后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因他案,本院审判部门要求协助保全本案执行到位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在程序上终结执行,待他案诉讼终结后经对账后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润*初字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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