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人李**不认罪,本院于同年6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全能神”邪教组织中具体从事送达邪教活动密信及支取教会费用等事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在其住所搜查的资料数量不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辩解“全能神”并非邪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3年左右,被告人李**开始信奉“全能神”,2012年之后被安排为“全能神”宣**区“事务组”成员,主要负责“跑条”(为小区和下属教会之间传递密信、资料等)和账目管理。2014年,被告人李**应小区“带领”(即负责人)郑**、郑**(均另案处理)的安排,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负责宣**区与下属教会之间工作密信的传递、邪教人员交通费用支取等事务。期间,被告人李**多次将宣**区“带领”下发给各教会的关于“全能神”宣**区工作指令等密信交由联络人员送至各联络点,后经其他专门联络人员取得并传递至下属各教会,专门联络人员再将各教会上传给宣**区的密信,送至联络点,由被告人李**负责传递至宣**区“带领”。另,被告人李**先后两次从宣**区“带领”郑**处领取5000余元现金,用于支付周香枝、杜**等邪教人员相关交通费用。被告人李**为“全能神”宣**区组织、管理各教会及邪教成员提供非法保障。

2014年8月22日,宣城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在宣城市区西头湾附近戴小*租住房内将被告人李**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居住的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全能神”宣传资料共计500余份,其中《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审判从神家起首》等书籍共计15本;《上面的工作安排》、《大帮轰讲章》等宣传册共计214册;宣传单页163份;《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等光盘109张、用于“全能神”传递信息的自制小信封280个、被告人李**书写的见证文章《是神话带领我脱离黑暗权势来到神面前》、《经历中看到神的全能主宰一切》各1篇、“全能神”成员交通费、事务开支等收款收据8张、信条5张、包括视频、图片、电子书等内容的存储卡3张、现金6250元及MP3、充电器、数据线等物品。

另,公安机关依法从“全能神”宣城小区资料保管员李**查获“全能神”宣传资料共计16000余份,其中《审判从神家起首》、《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等书籍98本;《上面的讲道交通》、《上面的工作安排》等宣传册10774册;《寄给家人的一封信》、《全能神给了我二次生命》等宣传单4154张;《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国度福音问答》等光盘1298张。

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查获的图书、宣传册、电子文档、电子音像均属违禁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他人于2014年6月报案,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同年8月22日立案侦查。

2、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李**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信息,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2日,宣城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在宣城市区西头湾附近戴小*租住房内将被告人李**抓获归案。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文章、收据、纸条、信封及用款记录等证实:2014年8月31日,在见证人梁*、梁*的见证下,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所居住的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审判从神家起首》、《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等书籍15本;《上面的讲道交通》、《上面的工作安排》等宣传册214册;163份宣传单页;《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生命经历诗歌》等光盘109张、用于“全能神”传递信息的自制小信封280个、被告人李**书写的2篇文章、“全能神”成员交通费、事务开支等收款收据8张、信条5张、包括视频、图片、电子书等内容的存储卡3张、现金6250元及MP3、充电器、数据线等物品。其中2张收据显示被告人李**于2014年6月至7月共计领取事务开支费7083元,另6张收据显示杜**、周**等人在被告人李**处领取路费共计2600元。

5、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信条、信封等证实:2014年8月22日宣城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在宣城市区西头湾戴**租住房内附近将郑**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信条6张、自制小信封1个。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物品等证实:2014年9月17日,侦查人员依法郑**租住的宣城市区东方燕园小区6幢402室进行搜查,查获大量与“全能神”有关的书籍、文章、宣传册、信件、教会人数统计表等物品。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物品证实:2014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对“全能神”事务组成员谢**位于方家冲的承租屋进行搜查,查获署名“李*”、“小诗”写给各教会“带领”的信件13封、《审判从神家起首》、《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等42本书籍、985份宣传册、《天机不可失》、《异国见闻录》等422份单张宣传资料、一部MP5播放器及一部光盘播放器等物品。

8、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对李**(“全能神”资料保管员)在宣城市区莲花塘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审判从神家起首》、《只有信神才能达到蒙拯救》等书籍98本、《上面的讲道交通》、《上面的工作安排》等宣传册10774册、《寄给家人的一封信》、《全能神给了我第二次生命》等宣传单4154张、《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国度福音问答》等光盘1298张。

9、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信条等证实:2014年8月22日,欧**至西头湾戴小莲处送信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14封信件。同日,侦查人员对欧**、杜**(均为“全能神”事务组成员)所居住的丝绸厂宿舍进行搜查,查获《审判从神家起首》、《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等书籍15本、“全能神”光盘28张、“全能神”宣传册300份、自制信封2000个、MP4、存储卡、移动硬盘、信件等物品。

10、辨认笔录证实:郑**辨认出被告人李**是“全能神”事务组成员,化名“同佟”。辨认出郑**是“全能神”宣城小区“带领”,化名“小诗”;陈**(“全能神”事务组成员)辨认出被告人李**是“全能神”事务组成员,化名“文会”,辨认出谢**、欧**、戴**、李**、杜**均为“全能神”事务组成员;谢**辨认出郑**是“全能神”宣城小区“带领”,化名“小诗”,辨认出欧**是“全能神”事务组成员;沈**(“全能神”事务组成员)辨认出欧**、戴**均为“全能神”事务组成员;彭**(“全能神”事务组成员张**的丈夫)辨认出欧**就是经常到他家中向他妻子传递“全能神”资料和信件的人。

11、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宣)公(文)鉴字(2014)24号笔迹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侦查机关查获的署名“李*”、“小诗”写给各教会“带领”的材料2份与自报名“陈**”(即郑**)的样本笔迹系同一人所写。上述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郑**。

12、鉴定聘请书、检材名录清单、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皖新出广鉴定(2015)22号出版物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侦查机关扣押的图书、宣传册、电子文档、电子音像均属违禁出版物,该鉴定意见已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李**,被告人李**拒绝签字。

13、证人梁*的证言证实:她是李**的女儿,她母亲本来信奉基督教,2003年在一次教会活动后开始信奉“全能神”,之后生活就变得异常了,经常跑出去参加活动,因为全家人都很反对,她母亲就离家出走了。2007年9月份她母亲回来后就一直在宣城市区租住,并换了很多地方,2010年至2013年期间她母亲与她一起租住在希达小区,她母亲劝她信奉“全能神”,被她拒绝了,期间有过好几个陌生的中年妇女去过她家,给她母亲自制的纸质小信封,具体内容她不知道。她母亲有时间就会写所谓的“鉴定文章”。2014年8月,她母亲在宣城市区黄泥巴坎子租房居住。

14、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她于2006年开始信奉“全能神”,化名“李*”。2013年10月份经芜湖区“带领”安排,她和“小诗”开始担任宣城小区“带领”,并一起租住于宣城市区东方燕园小区6幢406室。小区“带领”的职责就是管理教会,下达上面的工作安排,上传下面的教会工作情况,负责小区以下弟兄姐妹的“吃喝神话”,统筹安排教会工作、收集奉献款等,具体工作都是由她和“小诗”安排落实。她们安排事情都是通过事务组上的“条点”(也就是小区的条子和信件都从那里转,有时也转一些机器、耗材、衣物等)传递纸条来完成,“条点”在宣城市区西头湾“李*”租住的地方,由“李*”分管保存和分拣,上面的工作安排下来后,她和“小诗”就写一份条子送到“条点”上,后由事务组的人员再去复印分发下去,她和“小诗”与事务组的联系,主要与“小月”和“同佟”联系。教会、事务组开支均要与小区对账,小区带领整理好后向芜湖区报账。在她担任小区“带领”以来共收集奉献款六七万元,主要用于事务上的开支,事务组的“小月”从他处领了约四万元。

14、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她开始信奉“全能神”,化名为“小诗”。2014年2月,经芜湖区安排,她与化名“李*”的人一起担任宣城小区“带领”。小区“带领”具体为解决“情形问题”和下达“工作安排”,联系主要是通过传纸条。小区“带领”接到“工作安排”的文章后,主要由她和“李*”抄写后传递给下面的教会“带领”和小区事务组,教会带领收到“工作安排”后指导教徒组织活动。各教会进行交通学习之后,会将结果通过信条报给小区。小区内有事务组,她认识事务组的“同佟”,小区与事务所的联系一般由“李*”负责。宣城小区还有三个讲道员和两个代办员,讲道员主要负责教会“浇灌”,代办员主要负责教会事务,代替小区“带领”跑全盘。她被抓获后自报名“陈**”。

15、证人谢**的证言证实:她从2000年开始信奉“全能神”,化名为“小月”。2004年她进入宣城小区事务组做事。宣城小区事务组成员有她和“同佟”、“小华”、“小*”、“李*”等共六人,每人负责一块事务,由事务长安排具体工作,“小*”是事务长。“同佟”经常搞货(指教会的书籍、资料、光碟、机子之类的),有时也搞点条子。“李*”在宣城市区西头湾租的房子,是“全能神”的宣城小区“条点”。她在事务组里主要是管钱和账目,有时候也帮忙搞条子,钱是由小区支付的,“李*”和“小诗”是宣城小区的“带领”,将钱放在“李*”的“条点”上给她,共计给了她三次钱,大约四万元左右,这些钱中有五千元给了“同佟”,由“同佟”直接去和“李*”、“小诗”报账。事务上的开支一般为路费、生活费、机器维修和购买等。她租住的房子里有很多关于“全能神”的书和资料,是由“小*”安排,她分很多次从“李*”处拿回来的,由她代为保管。“周姨”在宣城市区莲花塘的租住房是小区的“货点”(存放小区书籍、光碟和资料等物品的地方)。

1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她从2009年经他人介绍开始信奉“全能神”,化名“山头”。2013年上半年,经安排她来到方**“周阿姨”的租住房,帮助事务组装订和整理资料,之后“周阿姨”将地点转移到莲花塘,她也去帮过忙。2014年她开始帮忙传递纸条。在小区事务组时,她认识了事务组的“文会”,“文会”和“小月”负责安排事情,“文会”负责记账,事务组聚会一般都在“李红”家。

1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00年,她经同村的李**介绍后信奉“全能神”,化名为“腊花”,并在聚会中认识了“陈*”和“小月”,“小月”的真名叫谢**,李**化名“文会”。李**安排她担任联络员送条子,并将信条交给她后,由她出门在屋外交给一个老奶奶。2014年5月,李**和“小月”将她在丝绸厂居住的房子确定为联络点,由她负责收条子,然后予以转交。她家中的警服是李**送去的,家里的“全能神”书籍是慢慢积累起来的。

19、证人戴**的证言证实:她在教会里化名为“李*”“小莲子”,在西头湾一出租房内居住,平时主要是与“小*”一起聚会和交通学“神话”。被抓之前的一个星期,经安排她所居住房子不再聚会了,而改为交通联络点。

20、证人沈**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她开始信奉“全能神”,属于宣城小区城东教会,化名“庆姨”。2013年6月份,化名“小*”的人多次去她家,对她进行“浇灌”,后她又到“小*”指定的地方参加聚会。2013年8月份,“小*”安排她从事事务,帮助教会“跑路”(就是帮教会拿条子送条子,主要负责将教会的条子送到联络点,然后再把上面的条子带回教会)。她去过凤凰桥头张*英家的联络点和西头湾“李红”家的联络点。她平时和事务上的人一起聚会,每次聚会就三、四个人,由“小*”组织带领,地点在“李红”家和西头湾。

21、证人彭**的证言证实:他是张**的丈夫,七八年前,张**开始信仰“全能神”,经常有人到他家与张**聚会,聚会时间都不是很长,有时说了话就走了,有人拿着方便袋给张**,也有人来找张**拿东西,张**什么也不告诉他。张**也经常乘坐一路和二路公交车去送东西,张**送的东西上都有标记。

2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00年她开始信奉“全能神”,化名为“小*”,2001年参加了宣城小区成立的事务组,主要负责运送教会书籍和资料等,2014年3月份应小区安排,担任宣城小区代办员,主要工作为代替“带领”做一些事情。宣城小区隶属于芜湖区,共有17个教会,小区带领为“李*”和“小诗”,小区带领通过传送纸条和信件来安排她做事,有时会见面告诉她,有时会把纸条传递到小区事务组“李红”的“条点”,她去拿了就能知道做什么事情,同时她也会将写好的纸条放在“条点”。

2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0年,她开始信奉“全能神”,化名“文会”、“同佟”。2012年8、9月份,她被安排在宣城小区事务组“尽本分”(在事务组做事),事务组主要有她和“小月”、“陈*”、“腊花”、“小*”、“山山”等人。“小月”是事务上的负责人,安排她跑条子,主要负责把小区给教会的条子传出来,再由专人送至联络点,教会的条子也由教会的联络员交给她,由她送到联络点,由专人送给小区带领。2013年上半年,“小*”加入了事务组,也是负责跑条子,主要是把小区的信条、资料送至凤凰桥张老奶家的联络点,然后由各个教会的联络去拿,“小*”在联络点看到有给小区的东西,会交给她,再由她通过“腊花”传给小区。小区的“条点”最早在宣城市区东门凤凰桥“张老奶”家。2014年5月份,小区决定把“腊花”在宣城市区丝绸厂宿舍租住的房子作为了联络点,小区“带领”的条子、信件以及资料等由专人送到“腊花”家,然后由她去拿或者由“腊花”送给她,东西有给事务上的,也有给教会的,给教会的东西她交给“小*”,有时她把东西送到宣城市区莲花塘“周阿姨”家,然后由“小*”去拿。2014年8月,“李*”在宣城市区西头湾租住房子成为联络点。此外,她在事务组还负责管理账目,事务开支主要是交通费,由她从小区“带领”处领钱,教会姐妹的交通费用可以到她这里打条子领取,她记好帐后向小区“带领”报帐。2014年她从“李*”处领取6000余元,主要用于小区事务组人员的跑路费和活动经费。从她家中搜查出来的信件是小区“带领”传给教会“带领”的,主要用于安排教会工作,每期各教会1份,共计17份,事务上留1份。从“腊花”处查获的警服是小区要求教会教徒收集的,后来不要了就放在了“腊花”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城小区事务组成员,单独或伙同他人负责宣城小区与下属教会之间工作密信的传递、邪教人员交通费用支取等事务,从事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及庭审中虽对“全能神”的邪教性质有所辩解,但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修正案九实施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二、扣押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及作案工具充电器、数据线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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