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德德**限公司与黄**、胡**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德德**限公司与黄**、胡**、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和土地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正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重整,申请人也已进行债权申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三台车床和五台锯切机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胡**、黄**名下的房产因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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