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被执行人陈**、张**侵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已对被执行人张**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顾**、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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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蒋**、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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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何**、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漳平市**份有限公司与陈*、蔡**、黄*、柴**、杨**、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兴国与常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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