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顾**、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顾**、丁*、江苏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确认:顾**、丁*、江苏申**限公司结欠李**人民币200万元、利息100万元共计300万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顾**、丁*负担;对丁*所有的银河湾花园61号房产进行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顾**、丁*、江苏申**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行、中**银行、中**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顾**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被执行人丁*名下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产被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其名下车辆被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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