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2013)遂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98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询本地各储蓄银行、国土、房产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的线索和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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