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9日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梅丰法留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6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顺支行、中国农业**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丰顺支行、中国建设**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管理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丰顺证券营业部以及最**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光**秀支行的医保账号7791016632754****余额3130.85元和在招商银行**湾支行的账**行存款1343.78元,以及车牌号为粤XPH055号的小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相关机构查询,除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光**秀支行的医保账号7791016632754****余额3130.85元(该账户为被执行人医保卡账户,无法扣划)和在招商银行**湾支行的账**行存款1343.78元,以及去向不明的车牌号为粤XPH055号的小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梅丰法执字第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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