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谢**、吴江新**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冯**与被告谢**、吴江新**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谢**欠原告冯**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1147438元,合计3647438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二、被告吴江新**责任公司对被告谢**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90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2015年6月25日前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65428元,执行费3905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新**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因被执行人吴江新**责任公司在本院涉及大量案件,扣除优先款项后,已不够分配,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7990元。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发举证通知书后,申请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7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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