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阮**与被执行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孙*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孙*限期到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阮**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狮执字第2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