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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布吉支行与陈**,廖**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301845.61元,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5826元、公告费9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428元,以上共计312999.61元(利息未计)。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各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并扣划两被执行人多笔银行存款共计47928.0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78元,剩余47250.0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深圳市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拟对本案作出终结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在知悉执行情况的前提下,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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