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李**、林芝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李**、林芝、王**劳动争议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劳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林芝、王**应向申请执行人谭**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人民币220,572元、生活费人民币71,300.4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76,809.19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052.19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75,757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车辆;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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