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4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完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中**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故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将本案委托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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